家庭暴力

權責單位: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分 類:
家庭暴力
發布日期:
111-05-10

違反保護令罪:當加害人違反下列保護令裁定時,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此為公訴罪。限制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下列為保護令款項:
一、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
二、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三、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
四、遠離令: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五、暫時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六、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審查)
七、暫時探視令: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八、給付令: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九、禁止查閱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防治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其他保護令:其他必要措施。
若為反上述款項皆為違反保護令,落為現行犯時,警察應即逮捕嫌疑人;若嫌疑人已離開現場,處理員警應即製作被害人筆錄、進行案件調查,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加害人有違反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時,警察機關應依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之通報,進行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調查與偵辦。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
二、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
三、遷出令: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
四、遠離令: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五、暫時使用權: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
六、暫時監護令: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審查)
七、暫時探視令: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八、給付令: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
九、禁止查閱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防治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十一、其他保護令:其他必要措施。
若為反上述款項皆為違反保護令,落為現行犯時,警察應即逮捕嫌疑人;若嫌疑人已離開現場,處理員警應即製作被害人筆錄、進行案件調查,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移送地檢署偵辦。若加害人有違反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時,警察機關應依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之通報,進行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調查與偵辦。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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