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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核發暫時保護令?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依據「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情形:如聲請人能提供正當、合理之理由足以認定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證明已發生家暴案件),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之危險,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有繼續受害危險),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逕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