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年3月8日前受理之案件: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在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申訴。 二、113年3月8日後受理之案件: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