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年3月8日前受理之案件: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且亦可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報案提出申訴。
二、113年3月8日後受理之案件:申訴人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