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他人為性騷擾,且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為權勢性騷擾並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2.如果性騷擾行為符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則會觸犯刑事責任,可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1/2。此項刑事責任屬告訴乃論。被害人可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