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會審議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該申訴案件調查結果之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訴人、行為人、原移送單位及行為人之所屬單位。 (二)申訴人及行為人對於調查結果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