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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親屬可以代當事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被害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時,除其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外,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被害人為身心障礙之成年人而未受監護宣告者,其本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其程序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亦得為其聲請之。
成年之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之情形,宜斟酌下列情狀定之:
一、被害人之身體狀況。
二、被害人之精神狀況。
三、被害人當時之處境。
四、有家事事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情形。
(參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