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聲請民事保護令外,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程序設計也可以達到保護被害人的功能。換言之,若被害人進行告訴,則檢察官或法院可以透過下列附帶命令,確保被害人的安全: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一旦加害人違反上述命令,檢察官或法院得命撤銷原處分(如改為羈押)。另為適當處分,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