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成員指的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三、如受到前配偶(前夫、前妻)或是同居人的施行暴力皆算家庭暴力;祖孫、叔姪、妯娌皆為家庭暴力法服務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