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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分為那幾種類型?有些什麼不同?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一、通常保護令
(一)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二)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三)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且不限制聲請延長之次數。
二、暫時保護令
(一)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二)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三)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三、緊急保護令
(一)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二)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三)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