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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發生性騷擾行為時,怎麼判斷該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單位同一人或不同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或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可向所屬僱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或學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
三、非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事件,如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