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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性騷擾加害人的工作單位如果接到申訴時該如何進行調查處理?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113年3月8日前受理之性騷擾案件,加害人工作單位若接到申訴事件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本市主管機關為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113年3月8日後受理之性騷擾案件,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四)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