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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內容
何謂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權益保障說明
性騷擾申訴流程圖
性騷擾申訴年限
委外單位
相關法規
相關附件
任何人向別人做出一些不受歡迎而帶有性意味的冒犯行為,令對方感到不安、被冒犯、被侮辱、受威嚇或不被尊重,即屬性騷擾。(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途徑
申訴
刑事告訴
民事賠償
調解
撤回申訴
性騷擾事件權益保障說明
受理單位
行為人有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所屬單位申訴。
行為人爲最高負責受理單位人或僱用人:向縣市主管機關(本府家防中心)申訴。
其他:向警察機關申訴。
法院
法院
縣市主管機關。(權勢性騷擾案件不得申請調解)
原申訴單位或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方式
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需於事件發生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告
事發後2年內具狀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
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以「書面」提出。不得就同一事件申訴。
罰則
一般性騷擾:經調查成立,處新臺幣一至十萬元罰鍰。
權勢性騷擾:經調查成立,處新臺幣六至六十萬罰鍰。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權勢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針對被害人精神或身體受到的損害予以賠償。
權勢性騷擾者: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至三賠償金。
無
無
知悉事件發生日
性騷擾事件發生日
性騷擾申訴年限
一般性騷擾
2年內
5年內
權勢性騷擾
3年內
7年內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承接單位
服務內容
聯絡資訊
委外單位
社團法人榮欣社會福利服務促進協會
性騷擾防治宣導
被害人個案服務
(03)425-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