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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或鼓勵員工參與性騷擾教育訓練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 事前預防:設立申訴管道、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且檢討場所安全。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1.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2.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 事後補救:協助被害人因應事件發生、保全證據及配合調查。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1.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2. 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1.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前項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